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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伯尔尼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享受国民待遇原则主体范围: 
     1.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享有国民待遇。即“作者国籍标准”或“人身标准”。
     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可享有国民待遇,即“作品国籍标准”或“地点标准”。
     3. 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某一成员国内有惯常居所,可享有国民待遇。即另一人身标准。
     4. 对于电影作品,只要电影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其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即可视为“地点标准” 。
     5. 对于建筑作品或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境内,其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即可视为有“地点标准” 。 
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第一,享有公约各成员国依本国现在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
     第二,享有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即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
     此外,作为例外,在非成员国版权保护水平太低的情况下,对其因“作品国籍”享有的国民待遇,可以代之以近似互惠的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规定自动保护原则的含义
     所谓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的著作权享有和行使依国民待遇原则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在缔约国有惯常住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时,就享有著作权;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著作权。 作为对自动保护原则的补充,伯尔尼公约也允许成员国保留“固定要求”。
(三)版权独立性原则 
公约规定的版权独立原则的含义
     根据公约规定,版权独立原则是指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的保护,不依赖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受到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等,均完全适用受到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二、公约规定的保护客体

(一)受保护的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
     演绎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二)成员国可以选择给予保护的作品

     官方文件
     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民间文学和艺术作品  
(三)不受保护的作品  

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主体

四、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人身权) 经济权利(财产权)  
     精神权利(人身权)
     经济权利(财产权)

(一)精神权利:

     一方面是作者主张其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包括(1)署名权;(2)禁止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3)作者有权反对其他人强行以合作作者的身份署名;(4)有权反对他人剽窃或抄袭其作品并署名。
另一方面,是作者有反对对其作品进行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的权利。 

(二)经济权利

     复制权
     翻译权
     改编权
     电影权
     公演权
     公开朗诵权
     广播权
     录制权 
(三)权利限制 对合理使用范围的限制 对强制许可的限制  
     1:对合理使用范围的限制  
          对复制权的限制
          对引用作品的限制
          对为教育的目的利用作品的限制
          对复制报刊和广播上文章的限制
          对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的限制
     2:对强制许可的限制
          对广播权强制许可的限制
          对录制权强制许可的限制  

五、作品的保护期

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期
     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在作者同意之下公之于众后50年或自作品完成后50年
     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不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25年  
六、伯尔尼公约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强制许可的优惠  
(一)有权获得优惠的国家
(二)翻译权强制许可
(三)复制权强制许可
(四)对翻译权和复制权强制许可的程序性规定
七、伯尔尼公约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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