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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
著作邻接权的含义 |
著作邻接权,也称为版权的相关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
一、《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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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1:表演者的国民待遇及其条件: |
(1)表演地标准 |
(2)录制标准 |
(3)广播标准 |
2.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的国民待遇及其条件: |
(1)国籍标准 |
(2)录制标准 |
(3)发行标准 |
3. 广播组织的国民待遇及其条件: |
(1)总部所在地标准 |
(2)发射地标准 |
(3)此外,允许缔约国在特殊情况下以互惠待遇取代国民待遇 |
(三)邻接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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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表演者的最低保护标准。公约规定应防止出现下列情况:
(1)未经其同意广播或传播其现场表演;
(2)未经其同意 录制其现场表演
(3)未经其同意复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
2、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最低保护标准。公约规定,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权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 |
3、对广播组织的最低保护标准。公约规定,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下列行为:
(1)转播其广播节目;
(2)录制其广播节目;
(3)复制其广播节目;
(4)向公众传播其广播节目。 |
(四)权利限制 |
1、合理使用范围。公约规定了下述保护的例外:
(1)私人使用;
(2)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
(3)为了节目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
(4)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
2、对表演者权利的限制。公约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对其表演录音或录像,其对有关的表演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3、公约允许缔约国自行规定的范围。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可通过国内立法自行规定的的情况:
(1)在表演者同意下,其防止转播、为广播的目的的录音录像和复制的权利;
(2)广播组织使用为广播的目的而制作的录音和录像的期限和条件;
(3)对关于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可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声明不适用该规定。
4、其他权利限制和强制许可。公约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可在国内立法中作出与版权保护同样的限制。但只有在不违背公约的范围内才可颁发强制许可证。 |
(五)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
公约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为20年。其保护期分情况分别从录制之年的年底、表演之年的年底和广播之年的年底算起。 |
(六)公约的追溯力 |
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 |
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给予保护的标准。以国籍为标准,以发射地标准为补充。并强调是接收信号。
(二)保护的范围。禁止非法转播。
(三)保护的限制。报道、引用和教学科研。
(四)防止非法转播的期限。
(五)公约的追溯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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