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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版权公约》 |
一、国民待遇原则 |
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的享受者
任何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出版,都可受到保护;
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住所的,可以视为本国国民;
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的。 |
二、非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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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动保护原则的含义
任何成员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一定手续作为版权保护条件者,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其国民的作品,只要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的出版的作品上标有(C)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就应当认为履行了本国法履行手续的要求,根据本公约给予保护。
公约对非自动保护原则的补充:
公约要求载有版权标记的规定,不妨碍成员国要求在其境内首次出版的作品或其国民在任何其他地方出版的作品为获得版权而履行一定的手续或其他条件 公约要求载有版权标记的规定,不妨碍任何缔约国规定司法求助者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 成员国应有无须履行手续而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的法律措施 |
三、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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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的权利内容 |
复制权
公演权
广播权
翻译权 |
五、作品的保护期 |
公约对保护期的规定:
(一)原则上受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二)如果某些成员在公约生效前已经将某些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首次出版后一定的时间,该国可继续保持其规定,并可扩大于其他种类作品,但其版权保护期不得少于自作品首次出版后25年
(三)任何成员国如果在公约生效前,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规定保护期,可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登记之日计算保护期,但从该日算起不得少于25年
(四)如果某一国的法律将保护期分为两期或两期以上,则第一期的保护不得少于上述(二)、(三)的规定
(五)成员国对于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六)如果首次出版作品的出版国或未出版作品的所属国给予的保护期较短,则其他成员国没有义务给予更长的保护期 |
六、公约的追溯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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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节 第五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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