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1/2/3/4/5

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二)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三)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或主体构成的资格。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