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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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从法学角度来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无论是古代法的程序还是现代法的程序,在进行价值分析之前,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作为直接对象的。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
    第三,程序具有形式性。程序本身是形式,如果说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那么程序无疑是法律的形式。

    二、 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在西方法律史上早就萌发了程序正当化的理念,形成了区分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的要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把 1215 年英国大宪章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
    1354 年,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 ” 的条款。
    在美国法上,“正当法律程序”这个完整的法律术语最早见于 1692 年马萨诸塞州的一部制定法。
    “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说是英美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甚至可以说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 (notice) 和听证( hearing )的义务。
    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此中包含着价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