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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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
    二、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二)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 1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 2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 与处罚 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 与处罚 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 与处罚 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就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 3 )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四)责任自负原则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 .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3 .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 .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前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 .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7 .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