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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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定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律发展,总有其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播与相互影响,又会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活条件的法律发展类型。在急剧变化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这些不同的法律发展类型逐渐演化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道路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 、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
    2 、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
    3 、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4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比之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
    一般而言,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 、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
    2 、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3 、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

    4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三、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有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

    四、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统一
     所谓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统一,是指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在这里,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因为一般只能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离开了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法律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但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对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认识,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法律发展进程多样性这一层面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纷纭复杂、繁复多样的法律发展进程多样化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整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