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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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创造性转换过程,因而,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就形式意义而言,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在法律的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2 、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中国传统法制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一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
    3 、在司法过程的运动机制上,中国传统法律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
     按照 20 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与历史的发展逻辑,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从 1901 年到 1949 年,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先后经历了清末法制改革、辛亥革命的法制实践、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发展、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活动以及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建构等发展阶段;从 1949 年 10 月至现在,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则经历了新中国新型法制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阻却和停滞,以及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时代等发展阶段。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
     20 世纪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行程曲折起伏,波澜壮阔。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系统。
    1 、从发展阶段来看,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因而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变革过程。
    2 、从动力机制来看,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
    3 、从政治架构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