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的运行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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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实效

    一、法的实效的概念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法的实效与法律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法的实效则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的实际实施结果。法律效力主要依赖法的形式有效性,即法定的国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概念为判断何种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提供了标准。而法的实效则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际实施状况,即是否被很好地实施。在法律效力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中的法却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实效。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果也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效侧重于法的实际结果;法的效果侧重评价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

    二、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法律实施的实际结果,即法的实效,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概括地说,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可以分为:
    ( 一 ) 法的内容的合理性
    ( 二 ) 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 三 ) 法的实效还依赖其他社会 ( 广义 ) 因素
    从上述三个方面看,我国法的实施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的条件,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法的实效产生的消极因素,如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具体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 尤其是司法、执法工作有待加强 ) ,法律运行的外部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立法不到位等,这些都是需要重视的,应该在法治建设中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