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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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体系

    一、司法主体
     所谓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作为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主体的法定性。作为司法主体,必须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具有行使司法权能的专门国家司法机关。任何不经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其司法权的机关,不能视为司法主体。
    第二,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司法主体在行使司法权时,享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是由司法权的专有性和公正性所要求的。如果司法权受到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第三,活动的程序性。司法主体在从事其司法活动、行使其司法权的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法定的权威性。司法主体所作出的决定,不论是判决、裁定,或司法解释,都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也即具有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司法决定的权威性体现了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根据各个国家的法院情况,大体可作以下分类:
    (一)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
    (二)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根据法院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或特定案件来区分,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案件;专门法院审理特定案件,如宪法法院、军事法院、宗教法院、行政法院等等。
    (四)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 一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
    2. 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我国现有的专门人民法院种类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等。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 二 )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三、司法职权
     司法职权,即承担国家司法职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 一 )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行使是:
    1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按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是:按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依照法律规定,核准死刑案件。
    ( 二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