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司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一)正确
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
(二)合法
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三)及时
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凡是我国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任何人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公平的对待。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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