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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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
    (二)“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 四 ) “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
    一般来说,“法治国家”目前主要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专指“法治国”( Rechtsstaat )。意指构筑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
    第二,泛指法治主义国家。法治的实现,即法治理念的制度化,乃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任何所谓的“法治国家”,都带有其不可复制的历史和文化的特殊性。
    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据此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
    ( 1 )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
    ( 2 )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
    ( 3 )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
    ( 4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
    ( 5 )认真对待权利,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