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
现代性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及其实践引入中国乃是晚清时的事情。
1949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的最初几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
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法制荡然无存。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大声疾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