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作用释义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第一,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褒奖、强制、制裁而发生的。所以说,法是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调整器。
第二,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第三,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第四,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综上所论,可以对法的作用作出这样的定义式表述: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为了具体、深入地了解法的作用,有必要对法的作用进行分类或解析。常见的分类和解析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这是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所作的分类。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做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结构来建立、维护和实现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法的这种作用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的。
(二)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虽然法的局部作用从属于整体作用,但每个法律部门或规范的特殊作用显然是不同的。
(三)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这是根据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所做的分类。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实际作用与预期作用一致,说明本本上的法的规定转变为生活的现实,法是富有实效的;否则,则表明法缺乏实效。
(四)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这是根据法的社会意义所做的分类。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有目的的而不是盲目的。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地会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的作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肯定的评价表明法的作用是积极的,而否定的评价则表明法的作用是消极的。
(五)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所做的分类。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互相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这就是法的间接作用。
(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这是按照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做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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