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一、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二、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
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第二,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三、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四、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五、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它作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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