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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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当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应当看到,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稳定性。法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
    四、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运作。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的实施也需要有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