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治的基本理念
五、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要发挥这一作用,人们确信法律不会频繁变动、朝令夕改是一个必须的条件。如果法律摆幅过大,如果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没有严格缜密的程序,如果立法者草率立法轻率废法,人们则无法明确地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因此人们的行为必然受盲目的、自发的力量和各种意想不到的偶然因素所支配,社会也就不可能不陷入混乱的泥沼。
六、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法律的清晰明了体现在两个方面:
( 1 )法律语言。法律必须以语言为载体而得以体现,与其他语言相比它应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准确无误。法律语言旨在表达传递立法者意图以及立法目的,所以法律条文绝对不可有任何文字的错漏。其二,通俗易懂。法律语言应当平实质朴、用词素淡,易于人们的理解和掌握,而不可晦涩难懂。其三,简洁凝练。法律条文应当避免冗长繁琐和重复罗嗦,力求言简意赅地进行表述。除此以外法律语言还应尽量做到庄重、严谨和规范等。
( 2 )法律内容。法律的内容应该明晰确定,不能模棱两可。如果法律所欲表达的意思含混不清的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被无端地扩大,而任何随意的裁判都必然会对法律造成严重的侵蚀,使法律不能保持严肃和统一。
七、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法律具有统一性的含义是: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则不能自相矛盾。
八、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
九、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院的审判权独立。审判权独立意味者审判权只能由法院专门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无权裁判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专属法院管辖的法律案件。其次是法官裁判案件的独立。
十、诉讼应当易行
诉讼应当易行是法谚“有权利必有救济”的体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 1 )以成文法形式所设定的权利还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在这些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变的过程中,权利主体间出现矛盾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法院诉求司法途径的救济往往是当事人最终所选择的主要解决方式。这个时候就要求法院的诉讼资源不分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尤其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用或无力聘请律师时,法院不得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寻求救济。所以详尽合理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制定以及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 2 )诉讼应该有效率。如果法院的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复杂或是法官的拖沓怠慢,当事人将可能由于物质、精神力量不济的原因,不得不放弃久拖不决的诉讼。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可能因此而功亏一篑,当事人的权利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