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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得税
 
    (2)债务法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额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在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
    债务法,特点在于:①本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未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而不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于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需进行相应的调整。②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均应用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
    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①本期应交所得税;②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③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公式一: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式二: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于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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