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
上一页 下一页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
 
    2. 成本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记帐,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第一,投资帐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而且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比较稳健,即投资帐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帐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在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其投资收益未必能真正反映实际的投资利益。
    因此,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较为适宜:
    (1)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2) 改变意图,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3) 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
 
         
     
上一页 下一页
 
投资的性质与分类
短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