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讲 第 二 讲 第 三 讲 第 四 讲 第 五 讲 第 六 讲 第 七 讲
 

 

 

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二·讲·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30条)

   我国合同法对此采取了较灵活的规定,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

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这就是说

,原则上合同法仍要求承诺与要约一致,但如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

亦未不可。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

认为构成反要约。例如承诺人在承诺中提出, 要求欲出售货物的要约人应提供产品

的说明书,此种要求只是重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并非提出新的条件。

  承诺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承诺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法》第31条)这是法律为鼓励交易而采取的立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旨。

  正如要约人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

人订立合同,才能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这就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

能含糊。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认承诺是否有效。例如,“我们愿意考虑你所提出的

条件”或“原则上赞成你们提出的条件”等,都不是明确的订约表示,不能产生承诺

的效力。如果答复中包含了承诺的意思,但订约的意图不十分明确,在此情况下,应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解释之。

  如果要约中包括的合同主要条款可以分开,则对部分条款承诺,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例如受要约明确表示同意要约中的部分条款,但提出,余下的条款以后详谈。如果这

两部分的条款可以分开,那么已经合意的部分条款构成合同。

2、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对承诺有何意义,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一,如果要约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承诺

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根

据意思自治和合法性原则,要约或法律的

规定应当有拘束力,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必

须符合要约人或法律规定的承诺方式。

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是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人坚持采用某种传达承

诺的方式,承诺人就应当照办。只要承诺人已照办,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承

诺均生效;如未照办,而传递发生差错,则视为未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