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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四·讲·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义)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合同

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是通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按约定给付,使债权获得给付结果,

即将合同的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因此,合同履行是合同的

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合同

的保全可起到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只不过是履行主

体的变更,并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合同的解除系为适应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而设

置的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虽与合同的履行对立, 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一

致。违约责任既是违约的补救手段,又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因此,合

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

[引例]北京某工艺美术经销公司与南京某工艺美术公司订立买卖某种工艺制

品的合同。南京公司指定苏州子公司发货。因货物不符合要求,北京公司向南京公

司和苏州子公司提出索赔。

  问:指定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有什么不同?应由谁赔偿北京公司的损失?

[本讲重点]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内容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