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
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怎样才算损害债权?一种观点是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其一般责任财产不足履行债
务,即债务人无(一般的)资力清偿,而不考虑合同的特定目的。另一种观点,即
使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很雄厚,但在债权特定的情况下,只要损害了债权的特定
目的,即算损害。
注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4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