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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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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安抗辩权

【案例】

  1999年IO月,江苏某重型机械公司与沈阳某工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重型机械公司供给沈阳某工业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重型机械设备及配件。约定2001年2月发货,货到后5个月内付款。至2001年2月,某重型机械公司在沈阳的代办处发现工业公司从别处买进的重型机械,大部分以低于进价卖出。重型机械公司遂发出拒绝履行的通知,在通知中阐明了拒绝履行的理由,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工业公司派人催发货并表示近期不发货将提起诉讼。重型机械公司的法律顾问将此案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

 

【分析】

  大部分律师认为,重型机械公司的不安抗辩权成立。因为工业公司将所进货物大部

分低价转售,违背了商业经营的规律,使支付出卖人的价款不能回笼。其行为只有一

种解释,就是利用他人的货物套现。这种表现,是典型欺诈公司的表现。重型机械

公司可以该公司欠缺信用为由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无效果,重型

机械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有少部分律师认为,工业公司的低价转售行为并没有针对重型机械公司发生,重型

机械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足。还有个别律师认为,沈阳某工业公司构成了

重大默示预期违约,江苏某重型机械公司可以不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直接行使法定

解除权,即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通知沈阳某工业公司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

  不安抗辨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在后履行一方于缔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

债权实现时,(难与对待给付之虞)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

 (1)缔约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有难为给付之虞。表现

为下列情形之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申请破产。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英国疯牛、比利时病鸡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列情形之一。

(3)后履行一方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

(4)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在具备上述要件的条件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对方未为对待

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

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第68条、第69对英美法的吸收,及其与第94条第2款、第108条的关系

  第68条未直接言明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可认为皆可,与大陆法不同,大陆法

认为不安抗辨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而英美法则一体适用,但它们是以预期违约规

则加以规定的。

第68条要件的规定吸收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便于操作。

第69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英美法规定,德国未作规定。

  现在,第68条与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的衔接就成问题。合同法一方面承认大陆法

的不安抗辨权,一方面在第94条又承认了英美法的先(预)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