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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二·讲·

  合同成立,是一个表明合同作为客观存在的

概念。合同只有在成立的状态下,也就是合同作

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事实,做为合同法调整的客体

已经存在的情形下,才谈得上合同法律关系的确

立,才面临合同的效力问题,才会有合同的履行

、变更、 转让和终止,才能确定违约责任。

  否则,一切合同制度和规范都没有意义。合同成立, 是一个标志双方当事人为实

现一定交易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概念。它意味着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已经确定,并正式纳入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合同法上所谓“合同的订立”,是

对包括接触、洽谈及合同成立在内的缔约全部过程及状态的事实性描述,不表示确

定的法律效果。

[引例]在Raffls v. Wichelhaus 判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

同意由 Peerles 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至买方所在地。事情巧在有艘船也叫Peerles号

,一艘于10月份离港,另一艘于12月份离港。一方当事人意指10月份离港的Peerles

号,另一方则指12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于此场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

事人不知,为隐存的不合意,合同不成立。(崔建远:《合同法》,页62-63)

[本讲重点]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