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一切合同制度和规范都没有意义。合同成立, 是一个标志双方当事人为实
现一定交易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概念。它意味着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已经确定,并正式纳入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合同法上所谓“合同的订立”,是
对包括接触、洽谈及合同成立在内的缔约全部过程及状态的事实性描述,不表示确
定的法律效果。
[引例]在Raffls
v. Wichelhaus 判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
同意由 Peerles 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至买方所在地。事情巧在有艘船也叫Peerles号
,一艘于10月份离港,另一艘于12月份离港。一方当事人意指10月份离港的Peerles
号,另一方则指12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于此场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
事人不知,为隐存的不合意,合同不成立。(崔建远:《合同法》,页6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