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所谓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有损失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受损害方损失的责任。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关系,
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
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审慎缔约,法律要求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应遵守
一定的作为义务,即相互协助、相互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项义务。对违反
这些义务的当事人,设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约束,以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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