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过程给予量化、细化,概括出其最本质的要素,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意义。合同
法对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具有实质法律价值的因素加以抽象, 概括出“要约”
和“承诺”这两个范畴,作为成立合同一般过程的范式。《合同法》第13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凡要缔结合同,必须由一方提
出要约, 另一方对此表示承诺,由此达成合意(协议),合同便告成立。合同法第
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要约在先,承诺在后,为成立
合同的常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
条)在这个意思表示中,要约人需要说明:他本人将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第二,对方
需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来作为交换。因此,要约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见,而是一种郑重
的许诺,这许诺一旦被对方接受,就将成为合同义务。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相对人或承诺人。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法行为,而要约仅是一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但还不能直接发生当事人希望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尚不能算是法律行为。也有学
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
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方承诺则合同达成,就必须按照
成立的合同履行,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既然如此郑重,自然不同于一般的意思表示,须具备特定的要件,否则不
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足以成立合同(《合同法》第14条)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
第14条)
(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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