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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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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对合同成

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缔约人在订立合同

过程中应受什么约束,使之避免轻率缔约、害及

对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算完成合同的全部订

立过程,成立合同。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当事人的

合意过程给予量化、细化,概括出其最本质的要素,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意义。合同

法对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具有实质法律价值的因素加以抽象, 概括出“要约”

和“承诺”这两个范畴,作为成立合同一般过程的范式。《合同法》第13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凡要缔结合同,必须由一方提

出要约, 另一方对此表示承诺,由此达成合意(协议),合同便告成立。合同法第

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要约在先,承诺在后,为成立

合同的常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

条)在这个意思表示中,要约人需要说明:他本人将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第二,对方

需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来作为交换。因此,要约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见,而是一种郑重

的许诺,这许诺一旦被对方接受,就将成为合同义务。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相对人或承诺人。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法行为,而要约仅是一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但还不能直接发生当事人希望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尚不能算是法律行为。也有学

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

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方承诺则合同达成,就必须按照

成立的合同履行,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既然如此郑重,自然不同于一般的意思表示,须具备特定的要件,否则不

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足以成立合同(《合同法》第14条)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

第14条)

(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