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及受要约人承诺期限
的问题。《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此款规定
,应作如下理解:
1)以直接对话方式(包括电话交谈和面对面的交谈等口头方式)发出要约的,受
要约人确实听见了解要约时, 即视为要约到达并生效。如两人隔河对话,恰有飞机
经过,致使受要约方未能听清要约方提出的要约,即视为未到达。
2)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要约的,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送达并非一
定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 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
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虽有要约之意而并未传达,或者传达要约的信
件遗失,此项要约就不能发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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