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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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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效

果。 具体内容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 随意撤

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

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的实

质拘束力)要约之所以具有拘束力,主要在于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因其具

有具体确定的订立合同的意旨,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

安全。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及受要约人承诺期限

的问题。《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此款规定

,应作如下理解:

1)以直接对话方式(包括电话交谈和面对面的交谈等口头方式)发出要约的,受

要约人确实听见了解要约时, 即视为要约到达并生效。如两人隔河对话,恰有飞机

经过,致使受要约方未能听清要约方提出的要约,即视为未到达。

2)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要约的,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送达并非一

定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 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

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虽有要约之意而并未传达,或者传达要约的信

件遗失,此项要约就不能发生任何效力。

[案例]美国1905年泽西市长诉哈里逊镇一案中,哈里逊镇议会于1903年通过决

议要求泽西市供水,但此决议却未送给泽西市。泽西市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决议付本,

并致函哈里逊镇拟正式签订合同。但哈里逊镇已通过了撤销1903年决议的新议案。因

此,泽西市控告哈里逊镇违背合同,其理由是哈里逊镇1903年的决议是要约,其复函

为承诺。法院认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哈里逊镇并末将决议送给泽西市,因而

便无要约,由此根本不存在违背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