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典型合同
除了典型合同以外,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有几种情形:
(甲)
某些法律关系,原来属于某一典型合同的关系,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
,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对此称之为新的合同。例如在银行存款,从前认为是
消费寄托或有偿消费寄托合同,以后存款逐渐失去寄托性质,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合同
――银行存款合同。
(乙)
原来没有这种法律关系,也就没有这种合同,以后从新的经济关系中形成
了新的法律关系,形成为新的合同。例如许可证合同。
(丙)
混合合同――几种典型合同的因素集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无名合同(非典型
合同)。第一类,以一种典型合同为主,同时结合着另一种典型合同或典型合同的因
素。例如购买啤酒,有时交押金,退回空瓶时卖主把押金返回给买主;购买机器,同
是出卖人负责安装义务(买卖与承揽结合,但买卖为主)。第二类,包含两种或多种
典型合同,各种成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合同。各种成分同等重要
。例如通常说的“来料加工”即买卖(材料的买卖)与承揽(加工)两种典型合同结
合在一起。这是并不是两种合同的合并,因为有一方当事人只负担一个整体的给付。
例如上例中定作人并不就材料和加工分别计费、分别付款。这种情况在附饮食的旅馆
住宿合同(房屋租贷、饮食买卖、物件保管的结合)、住院医疗合同(住病房是租贷
、诊病是委托、饮食是买卖、药品是买卖、护理是雇佣)尤为明白。第三类,包含两
种典型合同的因素,例如一方居住他方的房屋并为他方看门或担任传达。就居住房屋
一点,由租贷因素,就提供劳务一点,由雇佣因素。第四类,合同的转换。有时当事
人间约定某种合同在形式上为另一合同,或原为某种合同而后边为另一合同。例如通
常说的“补偿贸易”,双方约定,一方提供机器(或加上原料),另一方以产品作价
偿还,形式上好象是两次买卖,实际上是借款合同,不过借钱与还钱都是以实物折价
交付而已。
总之,在遇到具体情况时,必须分析合同的性质,在对照各种典型合同,寻找处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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