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讲 第 二 讲 第 三 讲 第 四 讲 第 五 讲 第 六 讲 第 七 讲
 

 

 

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2.非典型合同

除了典型合同以外,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有几种情形:

(甲) 某些法律关系,原来属于某一典型合同的关系,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

,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对此称之为新的合同。例如在银行存款,从前认为是

消费寄托或有偿消费寄托合同,以后存款逐渐失去寄托性质,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合同

――银行存款合同。

(乙) 原来没有这种法律关系,也就没有这种合同,以后从新的经济关系中形成

了新的法律关系,形成为新的合同。例如许可证合同。

(丙) 混合合同――几种典型合同的因素集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无名合同(非典型

合同)。第一类,以一种典型合同为主,同时结合着另一种典型合同或典型合同的因

素。例如购买啤酒,有时交押金,退回空瓶时卖主把押金返回给买主;购买机器,同

是出卖人负责安装义务(买卖与承揽结合,但买卖为主)。第二类,包含两种或多种

典型合同,各种成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合同。各种成分同等重要

。例如通常说的“来料加工”即买卖(材料的买卖)与承揽(加工)两种典型合同结

合在一起。这是并不是两种合同的合并,因为有一方当事人只负担一个整体的给付。

例如上例中定作人并不就材料和加工分别计费、分别付款。这种情况在附饮食的旅馆

住宿合同(房屋租贷、饮食买卖、物件保管的结合)、住院医疗合同(住病房是租贷

、诊病是委托、饮食是买卖、药品是买卖、护理是雇佣)尤为明白。第三类,包含两

种典型合同的因素,例如一方居住他方的房屋并为他方看门或担任传达。就居住房屋

一点,由租贷因素,就提供劳务一点,由雇佣因素。第四类,合同的转换。有时当事

人间约定某种合同在形式上为另一合同,或原为某种合同而后边为另一合同。例如通

常说的“补偿贸易”,双方约定,一方提供机器(或加上原料),另一方以产品作价

偿还,形式上好象是两次买卖,实际上是借款合同,不过借钱与还钱都是以实物折价

交付而已。

总之,在遇到具体情况时,必须分析合同的性质,在对照各种典型合同,寻找处理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