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合同,因其本质不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同。例如租贷和借
用都是使用他人的物并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合同。可是租贷是有偿的,借用是无
偿的,所以出租人较之出借人就由较多的义务,特别是出租人有较重要的瑕疵担保责
任。要区别不同的合同,必须掌握其本质特征。例如租用他人的房屋与分期付款买进
他人房屋,在分期付出一定款项一点是相同的。但以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一个人能
取得所有权(或者开始就取得所有权、或者在付款完毕后取得),掌握这一点就不会
混淆不同的合同,进而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
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内容,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所以合同的种类可以是无限
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新的合同种类也不断出现。因此,任何国家的
民法都不可能对合同的种类作出完全的规定。不过,法律可以选择若干种在社会中大
量存在的、经常出现的合同关系,将之规定在法典中,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法官
处理合同关系的准绳。这是所谓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及其特征如下:
(1)以财产为对象的合同("给"的合同)
(甲)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合同(以财产转让为内容):无偿的------赠与;有偿的
-------以金钱为对价--------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借款
(乙)以使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租赁、融资租赁
(2)以劳务为对象的合同("为"的合同)
债务人提供劳动成果(有偿)…………承揽、运输、建设工程、技术合同
债务人处理事务(有偿或无偿)………委托、行纪、居间
债务人保管财物(有偿或无偿)………保管、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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