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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二·讲·

(一) 意思实现

[引例]

1、甲杂志社寄A书给乙,为现物要约。乙以为该书系其子所购,拆开阅读。试问甲

与乙是否成立买卖合同?

2、甲于10月1日打电报给商业上素有来往的瓷器制造商乙:“以10万元订购日前鉴

定的A瓶,到外地参展,甚急,即寄来我处。”问:

(1)乙于10月2日交丙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高价购买该瓶,即派人中途取回。甲

查知此事,向乙请求交付A瓶,有无根据?

(2)设A瓶于运送途中因意外车祸灭失,乙能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

 

   意思实现,是指依照习惯或事件性质,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出现可被认

为系承诺的事实时,合同视为成立。学说上称为合同因承诺意思的实现而成立。(

台民161)合同因意思实现而成立,受要约人不必为承诺通知,只须在相当时期内有

承诺的事实,合同即成立,即使要约人尚未知悉有承诺事实,承诺人仍不得撤回。

(王泽鉴债原理184)

 

   法律承认合同因承诺意思的实现而成立,是对交易经验的承认,有

便利合同成立的实效。合同因意思实现而成立,受要约人不必为承诺

通知。因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极大,应仅限于特别事情:

1、依事件的性质,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例如, 正在营业的自动售货机,现物要

约,委托,向债权人为保证,请求医生抢救病人等。

2、依习惯,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例如,旅客向旅店预定房间,依价目表向书店

订书,向酒店订酒席。


3、依要约人于要约中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例如, 甲向乙紧急购物,

嘱乙即刻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