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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四·讲·

 

 

一、请求权与抗辩权

(一) 抗辩意义

  在债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民

法上称为(债权上)请求权。而抗辩权,则是指债务人在诉讼外或诉讼进行中对抗

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一般是阻碍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发生效力。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防御而

不是进攻,因此必须在他人行使请求权时才能行使。其功能的表现是使对方的请求

权消灭(如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得提出各种抗

辩,因而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此种“对立性”的思考,是每一个

学习法律人所必须确实掌握的。不仅有助于辩证的思考方法,实务上亦甚重要。

(二)抗辩类型

抗辩可分为三种 :

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对造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自始根本未发生的抗

辩。为诉讼上的抗辩。

① 契约不成立
② 无行为能力
③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④ 违背公序良俗
⑤ 不依法定方式
⑥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⑦ 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承认等

2、权利毁灭的抗辩,即主张对造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惟其后因一定事由归于

消灭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

① 清偿
② 提存
③ 抵销
④ 免除
⑤ 混同
⑥ 给付不能
⑦ 撤销权之行使
⑧ 权利不当行使

3、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为实体法上

的抗辩。

(1)永久抗辩权,可使对造请求权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使原告被驳回。

① 消灭时效抗辩权
② 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抗辩
③ 除斥期间的抗辩权

(2)一时抗辩权,即仅使对造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的抗辩。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不安抗辩权
③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