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原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保险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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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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