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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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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五、涉及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原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保险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一条规定要格外小心。尤其是当事人之间要有约定。

六、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

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