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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四·讲·

 

(三)抗辩实例


1、 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2、消灭时效

[案例]: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甲向乙购买某汽车,交付后第5个月发现该车刹车机件及冷气系统有缺陷,通知乙,

请求修缮。乙置之不理。于2个月后,甲向乙请求减少价金,乙主张甲的请求权依民

法第365条(台)规定已因6个月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甲则主张该条所定6个月系属

时效期间,因请求而中断。试问应如何解决?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

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具有牵连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顺序约定不明确,

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

绝自己的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后,此项权利即行消灭。

其作用只是暂时拒绝自己所负债务的履行,延缓对方债权的行使,并不使对方当事

人的债权归于消灭。故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要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对方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

(2)合同、法律及交易习惯都未规定合同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履行期。未到期当然可以拒绝履行。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包括瑕疵履行。

(5)对待履行须是可能的。

  总之,第66条的真正作用,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履行顺序不明确的情形下,

要想使对方履行,自己必须先履行,否则对方即有权抗辩。

2、同时履行抗辨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中。合伙合同是否适用?有观点认为合伙关系不

应存在对立状态,不能适用。有观点认为两人合伙,可推定双方债务处于可对立状

态,在出资义务问题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辨,但三人以上合伙则不可以行使。

【案例】悬赏广告中的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实体法上权利,既可以在诉讼外向对方主张,也可在诉讼中作为

对对方诉讼请求的答辩。在诉讼中不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将不主动审查(因

为当事人有处分权),给原告未为对待给付,法院亦应判令被告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不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为给付者,不

得请求返还,因他方受领给付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一方当事人的债

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者,于他方当事人请求给付时,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