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辩实例
1、 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2、消灭时效
[案例]: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甲向乙购买某汽车,交付后第5个月发现该车刹车机件及冷气系统有缺陷,通知乙,
请求修缮。乙置之不理。于2个月后,甲向乙请求减少价金,乙主张甲的请求权依民
法第365条(台)规定已因6个月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甲则主张该条所定6个月系属
时效期间,因请求而中断。试问应如何解决?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
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具有牵连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顺序约定不明确,
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
绝自己的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后,此项权利即行消灭。
其作用只是暂时拒绝自己所负债务的履行,延缓对方债权的行使,并不使对方当事
人的债权归于消灭。故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要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对方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
(2)合同、法律及交易习惯都未规定合同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履行期。未到期当然可以拒绝履行。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包括瑕疵履行。
(5)对待履行须是可能的。
总之,第66条的真正作用,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履行顺序不明确的情形下,
要想使对方履行,自己必须先履行,否则对方即有权抗辩。
2、同时履行抗辨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中。合伙合同是否适用?有观点认为合伙关系不
应存在对立状态,不能适用。有观点认为两人合伙,可推定双方债务处于可对立状
态,在出资义务问题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辨,但三人以上合伙则不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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