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

第七章 中央银行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及类型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就中央银行这一组织机构而言,各国中央银行建立和发展的道路是不尽相同的,有的是从商业银行演化而来的,如英格兰银行;有的则是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政府融资问题

银行是一个古老的行业,现代的银行业起源于文艺复兴时代的意大利。当时这些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商人和一些挥霍无度的王公贵族。国家机器的强化、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战争的频繁爆发。一方面减少了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则增加了开支。为弥补财政亏空,一国政府逐渐成为银行家的常客。17世纪末,英国国王威廉三世执政时,国家财政陷于困境,需要大量举债,由英格兰银行向政府贷款120万英镑。从此,英格兰银行成为政府的融资者和国库代理人,成为历史上第一家具有“政府的银行”职能的银行。

(二)银行券发行问题

在银行业发展初期,差不多每个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许多商业银行除了办理存放和汇兑等业务以外,都从事银行券的发行。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很大,一是在资本主义竞争加剧、危机四伏、银行林立的情况下,一些银行特别是小的商业银行,由于信用能力薄弱,经营不善或同业挤兑,无法保证自己所发银行券的兑现,从而无法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及其流通的稳定,由此还经常引起社会的混乱;二是一些银行限于实力、信用和分支机构等问题,其信用活动的领域受到限制,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国内有限的地区流通,从而给生产和流通带来困难。由此,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实力雄厚,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三)票据交换问题

随着银行事业的发展,银行业务必然日趋扩大,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增多,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由各个银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清算已发生困难。这种状况不仅表现为异地结算矛盾突出,即使同城结算也成问题。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而这个中心只能由中央银行承担。

(四)最后贷款人问题

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并且要求贷款的期限延长。商业银行如果仅用自己吸收的存款来提供放款,就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将吸收的存款过多地提供贷款,又会削弱银行的清偿能力,从而常常出现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挤兑或破产的可能。因支付手段不足而大量倒闭的现象,始终贯穿于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银行史,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这就客观上要求有一个信用卓著、实力强大并具有提供有效支付手段能力的机构,适当集中各家商业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支持者。

(五)金融监督与管理问题

同其他行业一样,银行业经营竞争也很激烈。而它们在竞争中的破产、倒闭给经济造成的动荡要大得多。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专门机构从事金融业管理、监督、协调的工作。

二、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

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但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等四种类型。

(一)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类型又分为两种情况: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这是指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中央银行机构自身上下是统一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这种组织形式下的中央银行是完整标准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如英国、法国、日本等。中央银行的总行或总部通常都设在首都,根据客观经济需要和本国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总行设在伦敦,在伯明翰、利物浦等8个城市设有分行;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总行设在巴黎,在国内设有大小200多家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总行设在东京,在全国设有33家分行和13个办事处,还在纽约、伦敦、巴黎、法兰克福、香港等设有代表处。也有少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总行不设在首都,而是设在该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城市,如印度的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总行设在孟买。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有较多的分支机构。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亦采用一元式组织形式。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这是指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中央级中央银行是最高金融决策机构,地方级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指导。但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与中央级中央银行也不是总分行的关系,而是按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其职能。这种制度一般与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适应,如目前的美国、德国即实行此种中央银行制度。
美国的中央银行称为联邦储备体系。在中央一级设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并有专门为其服务的若干职能部门;在地方一级设立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设在华盛顿,负责管理联邦储备体系和全国的金融决策,对外代表美国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将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一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银行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德国中央银行在中央一级设立中央银行理事会和为其服务的若干业务职能机构,在地方一级设立了9个州中央银行。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以前多数东欧国家即实行这种制度。中国在1983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采取这种中央银行组织形式的国家有新加坡、马尔代夫、斐济、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塞舌尔等。在这类中央银行制度下,国家设立的专门金融管理机构其名称和职责在各国也有所不同,如新加坡设立金融管理局,隶属财政部,该金融管理局不负责发行货币,货币发行权授予大商业银行,并由国家货币委员会负责管理。但除此之外,金融管理局全面行使中央银行的其他各项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等;马尔代夫设立货币总局,负责货币发行和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授权商业银行行使某些中央银行职能;斐济设有中央金融局、沙特阿拉伯设有金融管理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设有金融局、塞舌尔设有货币局,也都是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这类准中央银行制度通常与国家或地区较小而同时又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在本国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相关。

中国的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基本上也是属于准中央银行制度类型。香港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在货币制度方面,港币发行由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负责,长期实行英镑汇兑本位,1972年改行港币与美元挂钩,1983年10月开始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60年代以前,香港基本上没有金融监管,1964年《银行业条例》颁布后,金融监管的趋势才有所加强,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职能,但货币发行仍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负责,1994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成为香港的第三家发钞银行。票据结算仍然由汇丰银行负责。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仍然实行独立的货币与金融制度,其货币发行与金融管理自成体系。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地域相邻的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了由参加国共同拥有的中央银行。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和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对成员国的政府进行融资,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金融事项等。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和东加勒比海地区,目前,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随着欧洲联盟成员国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种具有新的性质和特点的区域性货币联盟已经诞生。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正式成立,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和欧元的正式启动,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中央银行的资本类型

中央银行的资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资本全部为国家所有

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国家所有的。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通过购买中央银行资本中原来属于私人的股份而对中央银行拥有了全部股权;二是中央银行成立时,国家就拨付了全部资本金。一般说来,历史比较久远的中央银行大多为私营银行或股份银行演变而来,最初的资本金大多为私人投资或股份合作。随着中央银行地位的上升和作用的增强,为了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许多国家认为排除私人股本更为适宜,所以国家通过购买私人股份的办法逐渐实行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如加拿大银行于1938年、法兰西银行于1945年、英格兰银行于1946年、荷兰银行于1948年、挪威银行于1949年、印度储备银行于1949年、德国联邦银行于1958年、西班牙银行于1962年分别被本国政府将其全部股本收归国有。l920年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要求各国普遍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以后,原来未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纷纷设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这中间,有许多国家是由政府直接拨款建立中央银行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批新独立的国家在筹建中央银行时正赶上欧洲的国有化浪潮,更是由政府拨款直接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目前,中央银行资本为国家所有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丹麦、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蒙古、泰国、新西兰、萨尔瓦多、印度、巴哈马、肯尼亚、埃及、阿曼、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印度尼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并且中央银行的国有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组成也属于国家所有的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资本部分为国家所有

这种资本组成类型,国家资本大多在50%以上,非国家资本即民间资本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份低于一半。如日本银行,政府拥有55%的股份,民间持股为45%;墨西哥的中央银行,国家资本占53%,民间资本占47%;巴基斯坦中央银行的股份,政府持有51%,民间资本占49%,等等。也有些国家如比利时、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卡塔尔等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中政府和民间股份各占50%。在国家不拥有全部股份的中央银行中,法律一般都对非国家股份持有者的权利作了限定,如只允许有分取红利的权利而无经营决策权,其股权转让也必须经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等。对于一些具体事宜有些国家还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日本银行规定,私股持有者每年享受的最高分红率为5%。由于私股持有者不能参与经营决策,所以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影响。

(三)资本全部为民间所有

这类中央银行,国家不持有股份,全部资本由其他股东投入,由法律规定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主要有美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少数国家。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所拥有,会员银行按自己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缴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股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意大利银行的资本股份最初是由私人持有,1926年该银行由股份公司组织转变为按公法管理的机构,1936年《意大利银行法》规定意大利银行为公法银行,30亿里拉的资本分为30万股,由储蓄银行、公营信贷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等所持有,股份转让也只能在上述机构之间进行,并须得到意大利银行董事会的许可。瑞士国家银行1905年创建时为联合股份银行,资本额为5000万瑞士法郎,实收资本为2500万瑞士法郎,其中多数股份由州政府银行持有,少数股份由私人持有,但必须是本国公民、本国公司企业或在瑞士建立总代表处的法人。瑞士政府不持有该银行的股份,但掌握其人事权,国家银行的董事大部分由政府指派。

(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韩国的中央银行是目前唯一没有资本金的中央银行。1950年韩国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5亿韩元,全部由政府出资。1962年《韩国银行法》的修改使韩国银行成为“无资本的特殊法人”。该行每年的净利润按规定留存准备之后,全部汇入政府的“总收入账户”。会计年度中如发生亏损,首先用提存的准备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账户划拨。

(五)资本为多国共有

货币联盟中成员国共同组建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由各成员国按商定比例认缴的,各国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虽然有上述5种类型,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中央银行,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跨国中央银行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条约)赋予其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已不对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等发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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