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

第七章 中央银行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业务

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最基本的业务活动原则是必须服从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中央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都是为其履行职责服务的,是其行使特定职权的必要手段。所以,中央银行的各种业务活动必须围绕着各项法定职责展开,必须以有利于履行职责为最高原则。

在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奉行非盈利性、流动性、主动性、公开性四个原则。

(一)非盈利性

指中央银行的一切业务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于中央银行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中央银行以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货币、稳定金融、为银行和政府服务为己任,是宏观金融管理机构而非营业性金融机构,由此决定了中央银行的一切业务活动都要以此为目的,不能以追求盈利为目标,只要是宏观金融管理所必需的,即使不盈利甚至亏损的业务也要去做。因此,在中央银行的日常业务活动中,盈利与否不是其追逐和考虑的目的。当然,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讲经济效益,在同等或可能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应该获得应有的收益,尽量避免或减少亏损,以降低宏观金融管理的成本。在实际业务活动中,中央银行以其特殊的地位、政策和权力开展经营,其结果也往往能获得一定的利润,但这只是一种客观的经营结果,并不是中央银行主观追逐的业务活动目的。

(二)流动性

主要是指资产业务需要保持流动性。因为中央银行在充当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进行货币政策操作和宏观经济调控时,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的可用资金,才能及时满足其调节货币供求、稳定币值和汇率、调节经济运行的需要。所以,为了保证中央银行资金可以灵活调度,及时运用,中央银行必须使自己的资产保持最大的流动性,不能形成不易变现的资产。以保持流动性为原则从事资产业务,就必须注意对金融机构融资的期限性,一般不发放长期贷款,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就是为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规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时,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时,也要尽量避免购买期限长、流动性小的证券。

(三)主动性

主要指资产负债业务需要保持主动性。由于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直接与货币供应相联,例如货币发行业务直接形成流通中货币,存款准备金业务不仅导致基础货币的变化,还会引起货币乘数的变化,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是提供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等,因此,中央银行必须使其资产负债业务保持主动性,这样才能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通过资产负债业务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四)公开性

主要指中央银行的业务状况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与财务状况,并向社会提供有关的金融统计资料。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保持公开性,一是可以使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中央银行依法规范其业务活动,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公平合理性,保持中央银行的信誉和权威;二是可以增强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使国内外有关方面及时了解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及其操作力度,有利于增强实施货币政策的告示效应;三是可以及对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必要的金融信息,有利于各界分析研究金融和经济形势,也便于他们进行合理预期,调整经济决策和行为。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国大多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必须定期公布其业务财务状况和金融统计资料,中央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也必须保持公开性,不能隐匿或欺瞒。

二、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分类

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相关,一般可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两大类。

(一)银行性业务

银行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这类业务都直接与货币资金相关,都将引起货币资金的运动或数量变化,具体又可分为两种:

(1)形成中央银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资产负债业务,主要有货币发行业务、存款准备金业务、其他存款或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公开市场证券买卖业务、黄金外汇业务、其他贷款或融资业务等。

(2)与货币资金运动相关但不进入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银行性业务,主要有清算业务、经理国库业务、代理政府向金融机构发行及兑付债券业务、会计业务等。

(二)管理性业务

管理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所从事的业务。这类业务主要服务于中央银行履行宏观金融管理的职责,最大的特点,一是与货币资金的运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不会导致货币资金的数量或结构变化;二是需要运用中央银行的法定特权。管理性业务主要有金融调查统计业务,对金融机构的稽核、检查、审计业务等。

三、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一)货币发行业务

在中央银行成立后,货币发行大都集中由中央银行统一办理。其原因是:第一,钞票可以整齐划一,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不致造成币制混乱;第二,便于政府监督管理,推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第三,中央银行可以随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调节和控制,使货币数量和流通需要尽可能相适应;第四,中央银行处于相对独立地位,可以抵制政府滥发钞票的要求,使货币供应量适当;第五,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货币,可以掌握一定量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实力,有利于调控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的纸币,是通过再贴现、贷款、购买证券、收购金银外汇等投入市场,从而形成流通中的货币。但每张纸币投入市场后,都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因此,货币发行成为中央银行一项重要的负债业务。

各国中央银行对货币(现钞)发行均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集中垄断发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在一切公私交易中可以无限地使用;并且现代中央银行均不承担兑现义务。

二是有可靠的信用基础。在纸币流通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是有客观限制的,不能随意发行,必须有一定的发行保证制度,必须有独立的发行体制,不受政治压力和外界影响,使货币的发行建立在可靠的信用基础之上。

三是维持高度弹性。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应当适应经济变化的客观要求,有一定的伸缩弹性。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中央银行应该相应增加货币数量,避免货币数量过少,形成通货紧缩,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同时中央银行要适当控制,以免货币数量过多,形成通货膨胀,影响经济稳定。因此,要求中央银行经常研究市场,研究货币供应、需求和均衡,使市场货币供应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代理国库业务

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如接受国库的存款,兑付国库签发的支票,代理收解税款,替政府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此外,国家财政拨给行政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存款,也都由中央银行办理。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部队等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在其支出之前存在中央银行,属于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构成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可以沟通财政与金融之间联系,使国家的财源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相连接,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作用,并为政府资金的融通提供一个有力的调节机制。

(三)存款业务

主要有集中存款准备金业务和其他存款业务

各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出,必须保留一部分现款,以备存款人提取。但是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并不能都存在自己的金库里,必须按照规定的比率将其一部分存储于中央银行。这样就使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集中于中央银行,形成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掌握了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形成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便可运用这些准备金支持银行的资金需要。现金准备集中存放中央银行,除了增强整个银行系统的后备力量,防止商业银行倒闭外,更主要的是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可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量。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率,即可扩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和投资;提高法定存款准备率,就可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和投资。在一般情况下,存款准备金未达到规定比例时,中央银行就会提高再贴现率。日本银行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度是20%,如果普通银行没有按规定比例交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就要再加3.75%的贴现率向日本银行付息。

附: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负债业务所拥有的特点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即其资产来源,主要包括流通中的货币、各项存款和其它负债。虽然资本金项目也是其资金来源,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负债。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也是其吸收资金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负债、其它负债和自有资本。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其负债业务中的流通中货币是其所独有的项目,这是由其独享货币发行权所形成的垄断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均无此项负债,并且与此相反,现金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资产项目;(2)其业务对象不同,虽然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也有存款,但其存款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政府和公共机构,另一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于商业银行以普通居民和企业为存款业务对象;(3)其存款业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存款自愿原则,法律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存有一定量的存款准备金,具有强制性。

四、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一)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

全国商业银行交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构成中央银行吸收存款的主要部分。当商业银行资金短缺时,可从中央银行取得借款。其方式是把工商企业贴现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以票据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意大利银行再贴现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负债额的3~5%。德意志联邦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抵押放款期限最长为三个月。中央银行可以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把贴现业务作为调节资金的一种手段。这主要是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紧缩或扩张信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达到稳定通货的目的。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再抵押业务,要注意这种资产业务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注意期限的长短,以保证资金的灵活周转。

(二)对政府的贷款

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途径之一,但如果对这种贷款不加限制,则会从总量上削弱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政府需要的专项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而且要以财政部的特别库券作为担保。英格兰银行除少量的政府隔日需要可以融通外,一般不对政府垫款,政府需要的资金通过发行国库券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三)金银、外汇储备业务

目前各国政府都赋予中央银行掌管全国国际储备的职责。所谓国际储备,是指具有国际性购买能力的货币,主要有黄金,包括金币和金块;白银,包括银币和银块;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存放外国的存款余额和以外币计算的票据及其他流动资产。此外,还有特别提款权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头寸等。

金银、外汇不仅是稳定货币的重要储备,而且也是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储备,因而,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当代世界各国国内市场上并不流通和使用金银币,纸币也不兑换金银,而且多数国家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理,纸币一般也不与外汇自由兑换,在国际支付中发生逆差时一般也不直接支付黄金,而是采取出售黄金换取外汇来支付。这样,各国的金银、外汇自然要集中到中央银行储存。需要金银、外汇者,一般向中央银行申请购买,买卖金银、外汇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业务。

中央银行的金银、外汇储备业务,各国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瑞典,允许国家银行收购和出售黄金、白银、外汇,在国会许可下,可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德国,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对信用机构从事买卖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汇票、支票、有价证券,以及黄金、白银,可以从事所有与外国银行交往的业务。

(四)证券买卖业务

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经营证券业务,主要是买卖政府发行的长期或短期债券。因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债券发行量大,市场交易量也大,仅以政府债券为对象进行买卖,中央银行即可达到调节金融的目的。一般说来,在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在市场上流通量小,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范围就要扩大到各种票据和债券,如汇票、地方政府债券等。

中央银行握有证券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买进有价证券,向市场投放了货币,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原始存款,用以创造存款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反之,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则可减少货币供应量。同时,中央银行买卖有价证券会影响利率发生变化。当中央银行买进有价证券时,促使有价证券增加,从而提高有价证券价格,降低银行利率;反之,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会造成银行可贷资金减少,致使利率上升。

可见,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会直接影响有价证券的价格和利率,影响商业银行现金准备的增减,从而影响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但是中央银行经营这项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中央银行处于领导地位,且有雄厚的资金力量;二是要赋予中央银行弹性操作的权力,即在买卖证券的数量、种类等方面有一定的机动权限;三是金融市场较发达,组织也较健全;四是证券的数量和种类要适当,长期、中期及短期各类具备,便于选择买卖;五是信用制度要相当发达。各国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业务的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德国,法律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调节货币,可以进入公开市场买卖汇票。我国中央银行已于1996年4月1日开始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主要是买卖国库券。

附:我国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产项目是国外资产中的外汇,美国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产项目是财政部债券,这种差异反映了什么问题?

中美两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构成比例上的差别反映了两国央行货币投放渠道及主要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不同。(1)中国的基础货币投放渠道中,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买入外汇而投放的货币占有非常大的比例。这与中国的外汇体制实行结售汇制度紧密相连,国际收支中顺差产生的外汇全部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来买入。而美国的中央银行就没有这一任务;(2)美国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最主要的资产项目是财政部证券,这是美联储大量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结果。这种资产结构反映了美国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和美联储以公开市场业务为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特征。而中国的金融市场比较落后,可供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证券商量少,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较少,资产项目中的证券类资产也就较少。

五、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

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在中央银行,并在中央银行设有活期存款账户。这样就可以通过存款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划拨清算,了结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可包括:同城或同地区清算、异地清算。

附:如何认识支付清算系统的作用

由中央银行组织的支付清算系统是各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基础设施,它不仅可以安全、高效地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加速社会资金周转,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正确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其具体作用主要有:(1)支持跨行支付清算。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 与所在地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连接,通过支付系统提供的开放的业务处理路径,实现跨行支付业务的快捷、安全、方便处理,并有利于实现其最终清算;(2)支持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中央银行负责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全面及时掌握支付信息,有利于正确地分析金融形势、制定货币政策。同时,支付系统又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渠道。例如,通过提供便利或设置障碍,支付系统可以加快或放慢货币流通的速度;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连接,使中央银行的债券买卖与金融机构的账户处理同步完成,实现资金的即时转账,可以有效地缩短公开市场业务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时滞;(3)有利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可以通过支付系统实时监控本机构及辖署各分支机构清算账户的变动情况,并灵活地进行头寸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系统还为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融资服务,提高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4)有利于防范和控制支付风险。 支付系统通常设置头寸预警功能,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达到余额警界线时,系统自动报警,中央银行可对清算账户实施必要的控制。此外,系统还具有支付清算信息和异常支付监测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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