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或特殊用途的信贷而采用的信用调节工具。主要有: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和不动产信用控制等。
(一)消费者信用控制
消费者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消费者对不动产以外的耐用消费品分期购买或贷款的管理措施。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在消费过度膨胀时:可对消费信用采取一些必要的处理措施。如:(1)规定分期购买耐用消费品首期付款的最低限额,这一方面降低了该类商品信贷的最高贷款额,另一方面则限制了那些缺乏现金支付首期付款的消费;(2)规定消费信贷的最长期限,从而提高每期还款金额,限制平均收入水平和目前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的消费;(3)规定可用消费信贷购买的耐用消费品种类,也就限制了消费信贷的规模。该类措施在消费膨胀时能够有效地控制消费信用的膨胀,许多国家在严重通货膨胀时期都采用过。相反,在经济衰退、消费萎缩时,则应放宽甚至取消这些限制措施,以提高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的购买能力,刺激消费的回升。
(二)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定应支付的保证金限额,目的在于限制用借款购买有价证券的比重。它是对证券市场的贷款量实施控制的一项特殊措施,在美国货币政策史上最早出现,目前继续使用。
中央银行规定保证金限额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控制证券市场的信贷资金的需求,稳定证券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调节信贷供给结构,通过限制大量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使较多的资金用于生产和流通领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大量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债市和期货市场,导致证券市场过热,出现金融资产泡沫的不良运行状况。为解决该问题,我国实行了证券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限制证券经纪公司向客户透支炒股等,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抑制金融泡沫,避免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不动产信用控制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措施。主要是规定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的最长期限和第1次付现的最低金额等。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房地产投机,抑制房地产泡沫。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朝鲜战争时期,为了确保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特设置W规则限制消费信用,X规则限制不动产信用。
我国在90年代初期也出现了房地产过热的情况,各行各业、各种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投机,形成大量的房地产泡沫。为了限制房地产投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信贷资金向房地产业的过度流入,对抑制房地产泡沫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在90年代后期,为了有效地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抵消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不利影响,国家则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放开房地产信贷限制,特别是住房信贷限制,既配合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需要,又推动了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
(四)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国家拟重点发展的某些部门、行业和产品规定较低的利率,以鼓励其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优惠利率主要配合国民经济产业政策使用。如对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能源产业、新技术、新材料的生产,出口创汇企业和产品的生产等,制定较低的优惠利率,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实行优惠利率有两种方式:其一,中央银行对这些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规定较低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执行。其二,中央银行对这些行业和企业的票据规定较低的再贴现率,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和投量。优惠利率多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我国在此方面也使用较多。
四、其他政策工具
(一)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直接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最高限额、信用配额、流动性比率管理和直接干预等。
1.利率控制
规定存贷款利率或最高限额是最常用的直接信用管制工具。如在1980年以前,美国的Q条例和M条例,规定活期存款不准付息,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不得超过最高利率限额等。其目的在于防止商业银行用提高利率的办法在吸收存款方面进行过度竞争,以及为牟取高利进行风险存贷活动。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执行严格的利率管制。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央银行对利率的管制逐步放松,但目前仍然实行计划为主的利率管理体制。我国的利率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包括准备金存款利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等);第二层次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和贷款利率(包括储蓄存款利率、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各种贷款利率等);第三层次为金融市场利率,主要为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由于实行以计划利率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在制定基准利率的同时,也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金融市场利率则由市场决定,但也受到计划利率的影响。中央银行通过计划利率的控制,基本控制了整个社会的资金利率水平,从而通过对计划利率的调整,即可实现对社会资金供求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我国中央银行从80年代中期开始运用利率调整来调节经济,90年代更加注重利率工具的应用,在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计划为主的利率管理体制虽然使中央银行对利率的控制较为直接和迅速,但它也存在许多弊端,突出的就是,利率随资金供求变化自动调整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计划利率很难准确地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完善,利率市场化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2.信用配额管理
信用配额管理就是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对各个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和控制,从而实现其对整个信用规模的控制。信用配额管理是一种计划控制手段,在资金供给相对紧张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当广泛地被采用。它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主要的信用控制手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金融工具的逐步增加,信用规模控制的作用已大大降低。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只对国有商业银行按年(季)下达贷款增量的指导性计划,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总量的控制转变为通过对基础货币的调控来实现。
3.流动性比率管理和直接干预
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也是限制信用扩张的直接管制措施之一。流动性比率是指流动资产与存款的比率。规定的流动比率越高,商业银行能够发放的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的数量就越少,因而可以起到限制信用扩张的作用。此外,提高流动性比率还具有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作用。由于流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过高的流动性比率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
直接干预则是指中央银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放款范围等加以干预。如对业务经营不当的商业银行拒绝再贴现或采取高于一般利率的惩罚性利率,直接干预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吸收等。
(二)间接信用指导
中央银行还可通过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的方式对信用变动方向和重点实施间接指导。
所谓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其声望和地位,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常发出通告、指示或与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进行面谈,交流信息,解释政策意图,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动采取相应措施来贯彻中央银行的政策。这不仅在西方国家采用,在我国也较多地采用。如各种工作会议、“吹风会议”等。对于各金融机构正确地理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正确地贯彻和实施货币政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窗口指导则是中央银行根据产业行情、物价趋势和金融市场动向,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点投向和贷款变动数量等。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其作用有时也很大。窗口指导曾一度是日本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我国在取消贷款规模控制以后,更加注重窗口指导的作用,在1998年颁发了产业投资指导政策,以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方向;此外,还定期(按年和季)对国有商业银行下达贷款增量的指导性计划,引导其贷款规模控制。
间接信用指导的优点是较为灵活,但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是否具有较强的地位、较高的威望和控制信用的足够的法律权利和手段。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宏观调控方式逐步从以直接控制手段为主向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转变,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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