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效力
 
 
  界范围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种立法体例: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的立法体例:
    1、属人主义。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
  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法律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一国法律对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
  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3、保护主义。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
  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许多国家采取的原则。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并
  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适用我国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在国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时,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中
  国法的,也应适用我国民法。
 
3、外国自然人、法人在我国进行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这些除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民法通则》第8章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所规
  定的例外情况。
    (2)我国制定的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领域内适用的问题。民法作为
  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明确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
  说,原则上我国民法普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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