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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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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的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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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适用的概念。民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依法被授权的机关、组织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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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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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适用的法律特征。民法的适用主要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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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和自然人实现法律的活动、它不仅具有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强制性、程序性和规范性等一般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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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而且还具有它自己所固有的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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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适用主体的多元性。根据我因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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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来解决民事纠纷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也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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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民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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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适用对象的平等性。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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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在实体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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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保护实体法的程序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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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着谁制裁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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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我国民法的适用,既包括对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也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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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以及对涉港、澳、台民事纠纷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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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适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被动性。由于对民事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因而我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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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适用是当事人自愿主张权利的结果,这就决定了民法适用以解决民事纠纷具有被动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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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事人一旦向依法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关或组织提出主张自己权利的请求,该机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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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就有权主动援用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该民事纠纷,这就决定了民法的适用不具有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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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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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适用后果的强制可能性。由于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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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加之适用我国民法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一样,我国民法适用的后果往往只体现为一种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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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虽有权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民事纠纷,但调解委员会依法制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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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翻悔,并且不能以此为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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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解决民事纠纷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也只有在一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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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下,才体现为强制的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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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适用的原则。民法在适用时,除要贯彻执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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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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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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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根据民法适用范围的不同,可把民法法律规范划分为民事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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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民事特别法。细言之,以适用的地域划分,适用于本国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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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以适用的对象划分,适用于因民事主体的规定为普通法,而适用于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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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规定为特别法;以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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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民事关系的规定则为特别法。当然,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相对于民法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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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相对于证券法而言,公司法则是证券法的普通法。在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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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对于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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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法没有作出规定的,仍然适用普通法,也就是说,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补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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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在特别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排斥普通法规定的法律效果时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