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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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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在确认事实以后找到适当的法律条文,而找寻的结果无非是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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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具体,对案件完全可以直接适用;第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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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具体,需要借助民法解释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第三,根本就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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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官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在第一种情况下,最为简单方便,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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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过程就是直接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作大前提、案件的确定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的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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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法官并不能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如果法律虽有规定,但其过于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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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这就需要借助法律解释,在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后才可以适用。为达到解释的目的,都须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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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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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义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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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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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内容。也就是探寻一个用语或句子,依照一般语言习惯或立法者之用语习惯,应该有何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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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法律以法条的形式出现,表达法条的工具就是语言,而语言文字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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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所构成的。解释法律必须先从文义解释入手,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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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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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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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的法律条文,阐明其法律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法律条文是由词句所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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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条文所构成,然而这些词句或法律条文并不是孤立的。只有以法律条文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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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上的关联,才能探求其规范的意义。由于体系解释主要是依据法律体系的外在形式,因而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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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局限性。在为体系解释时,就同时参酌其他解释因素以决定解释结论,不可过分拘泥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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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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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意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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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解释,也称为历史解释或者立法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在制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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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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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张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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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失之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于是扩张法律条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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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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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虽扩张文义范围但仍在条文可能文义的范围之内,其重点在于将法律条文与立法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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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相比较,而文义失于过狭,无法表示立法真意,故对法律条文的涵义加以扩张,以表明立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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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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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缩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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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缩小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乃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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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例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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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兄姐…”这里的兄姐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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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过于宽泛,应当缩小解释为“成年兄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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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然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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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更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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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理由,而径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一种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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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举式法律规定所列事项不全,如某事项与已列举的事项同在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范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