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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的意义
  物是人们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质财富,在民法中物是物权的客体,物和物权均由物权法规定。
  一、物的意义和特征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这一定义表明,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
  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客观物质性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二)可支配性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三)可使用性
    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的物,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二、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
 

  这三个概念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罗马法中,这三个概念基本是同义的,后世的立

  法,程度不同地把这三个概念区别开了。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物为有体
  物。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专门规定物的制度,但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
  产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是不采用“无体物”这个概念的。
  对这三个概念的科学理解应当是:
 
  1 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
  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
 
  2 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条件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
  义。
    3 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民法上把财产权
  叫作积极财产,把有财产内容的债务称为“消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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