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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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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人们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质财富,在民法中物是物权的客体,物和物权均由物权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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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意义和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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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这一定义表明,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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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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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物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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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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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支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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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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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使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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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的物,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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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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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概念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罗马法中,这三个概念基本是同义的,后世的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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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度不同地把这三个概念区别开了。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物为有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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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专门规定物的制度,但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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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是不采用“无体物”这个概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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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三个概念的科学理解应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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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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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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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条件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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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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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民法上把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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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作积极财产,把有财产内容的债务称为“消极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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