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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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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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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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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相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不流通物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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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又叫禁止流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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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按照指令性计划购、销的物资。必须按计划流通(2)黄金、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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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经营,公民之间不得买卖。 (3)外币,只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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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商店或部门使用,公民之间不得炒买炒卖。(4)公民收藏的文物。个人之间不得买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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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更不得擅自售给外国人。如要出售,只能售给国家规定的文物收购部门。(5)麻醉药品、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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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运动枪支,只能由国家允许的单位购售,个人不能随意购售。(6)国有企业法人闲置的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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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因关停并转需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资产,在转让时应取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7)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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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限制流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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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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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意义在于:(1)能够明确物的民事流转能力。流通物具有很强的民事流转能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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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物具有一定的流通能力,即其流通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禁止流通物没有民事流转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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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明确物的流通范围和程度。流通物的范围较广,可流通程度较高;限制流通物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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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法定范围内、法定程度上流通;禁止流通物不能在任何范围内和程度上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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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明确进行物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后果。流通物的交易行为只要符合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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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属有效,受法律保护;限制流通物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法定程度上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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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才能有效,受法律保护;禁止流通物的任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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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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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的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行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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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刑事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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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与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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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之间划分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并已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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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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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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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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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上—般不给动产和不动产下定义,但是采取列举和排除的方法。对不动产列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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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民法通则》未采用这两个术语,《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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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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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意义: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差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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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公示方法不同。物权的公示指以一定方式表明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及权利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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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一定方式向公众表明某一幢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以使社会公众所知晓,物权公示的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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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于使设定在财产上的物权关系得以稳定、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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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登记公告制度。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是当事人对特定动产的占有,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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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谁实际占有动产,谁就被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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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少量重要的、流动性大的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船舶、飞机等,法律对其也采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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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的物权公示方法。因此,这些动产被称之为“注册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