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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意义上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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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物,由于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者出于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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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的意义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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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货币、证券与外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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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物都属于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地位有明显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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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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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我国的货币是人民币,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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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各种纸币和铸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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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人民币是法定的支付工具,外国货币、金银都不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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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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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的作用表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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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当物权的客体。公民、法人除能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拥有货币,对其进行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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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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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充当债权的客体。这是货币最主要的作用。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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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中的款项以及侵权赔偿、违约赔偿等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赔偿金、违约金等,都以货币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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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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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不限制自然人的货币拥有量,以有息储蓄等手段,减少自然人对货币的直接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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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法人、非法人团体的货币直接占有量和现金使用量受到国家的必要限制。根据《禁止国家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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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出入国境办法》的规定币出入国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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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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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证券,是指在特制的专用纸单上记载定财产权利或者法律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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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据。它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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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证,即以很小的专用纸卡、纸单等记载小的财产权的书据,如车、船、机票、门票、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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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券等。此外,各种邮票、彩票(如有奖销售等)也都属于票证。票证是代表—定财产权的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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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行使票证上表明的权利,以持有票证为根据。某些票证是重要的物权客体或债权客体,如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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枚唯一的清末的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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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书,即证明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如记载人格权取得或丧失的出生证或死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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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房产权的房产证等。证书只证明权利或法律事实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代表它所证明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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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或事实。因此,证书和它所证明的权利或事实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事物,二者不仅可以分离,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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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分离后互不影响。如结婚证被毁,不影响夫妻二人的夫妻身份权。但是,某些证书所证明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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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在行使时以提示证书为根据。如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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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持有出卖房屋的房产证,交房管机关验看后方能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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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据,即收取金钱或者货物的书据。从广义上讲,它包括发票、发货票、现金收据、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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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仓单、运单、存单等;从狭义上讲,它只是指记载一定支付结算法律事实的书据。在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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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提单、仓单、运单、存单等表明财产权利、又可流通的单据,属于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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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也是一种特定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可独立担当客体,也能与其他有关物结合而为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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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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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格式合同书,如保险公司交付给投保人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又是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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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