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它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
|
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
|
有价证券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形式。记名式证券是指券面上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证券, |
|
如票据、提单、记名股票等。不记名式证券是指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证券,如国库券、不 |
|
记名股票等。对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行使权利方面,记名证券的持券人 |
|
除必须提示证券外,还必须证明自己是券面记载的权利人;而不记名证券的持券人则只须提示证 |
|
券。在证券转让方面,记名证券应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面不记名证券则只需交付证券就可实 |
|
现。在权利救济方面,记名证券丢失的,可行挂失或除权判决,毁损的,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而不记名证券丢失毁损的,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原权利人只有遭受损失。 |
|
(三)外汇 |
|
是外国资金的总称。这包括外币、外币有价证券等等。 |
|
对于外汇,国家规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 |
|
例》。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以及涉外企业外汇管理等等法规;采取了“由国家集中管 |
|
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为外汇的专管机构。中国银行是经营外汇 |
|
的专业银行。 |
|
自然人、法人在指定范围有权依法拥有一定外汇,超过部分应卖给中国银行。国家禁止非法 |
|
买卖外汇和以任何非法形式套汇、逃汇。 |
|
二、尸体、活体器官、死体器官、精子、卵子 |
|
尸体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学理上尚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主张尸体是身体所有权的客 |
|
体,这种理论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自然人死亡后,由所有的身体变为 |
|
尸体,其所有权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身体转而由其继承人所有。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 |
|
体,即侵害了继承人的尸体所有权。这种理论进一步认为,尸体的前身是身体,身体具有物的属 |
|
性,在自然人死亡以后,尸体仍然应当是物,只是物的主体变为了继承人。另—种理论认为,身 |
|
体权是人格权,不属于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对其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 |
|
在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主体资格不再存在,遗留的尸体回归为自然物,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 |
|
物,虽然它不像其他自然物那样可以被人们随意处置或丢弃,但它确实是一种特殊物。对于这种 |
|
物,所有权最初为死者生前享有,死后即为其最亲近的亲属取得,这种理论认为身体不是物,而 |
|
尸体是物。 |
|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的身体以及死后的遗体完全可以视为物的存在形式。按照传 |
|
统民法上物的定义,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 |
|
配的物质客体。在奴隶社会中,作为奴隶的人可以被买卖,视为“会说话的工具”可以被作为买 |
|
卖的标的,奴隶社会以后,人身当然不能再作为民法中的标的物,但是脱离人身之外的身体组织 |
|
器官无疑已被现代社会认可为物,成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比如角膜、血液、骨髓、毛发、精 |
|
子、卵子等,自然人对这些客体无疑拥有所有权,否则无法稳定某些社会关系。作为活体的人身 |
|
整体,由于同时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肯定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人一旦死亡,他自身 |
|
的人身关系中的大部分不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社会属性消失,因此尸体或骨灰就已独立 |
|
于人身之外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只是这种客体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占有、使用、处分,不能享受收 |
|
益,收益权不为法律和社会公德认可。由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血缘关系,与死者有着 |
|
难以割舍的亲情,因此在死者死亡后,其亲属对死者的尸体享有所有权,他们可以根据死者的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