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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但不属于同一人所有,故非其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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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这是民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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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随主”原则的具体适用和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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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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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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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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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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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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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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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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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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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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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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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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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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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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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一物仅能一次性使用还是能反复使用,有消耗物与不消耗物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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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是消耗物,也叫“消费物”。如水果、食品、燃料、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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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等。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是不消耗物,亦称“不消费物”。如房屋、机器和各种耐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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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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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消耗物可以作为消费借贷、买卖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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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消耗物则不仅可以作为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合同的标的物,还可以成为使用借贷、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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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合同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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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物与孳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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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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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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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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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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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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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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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有有主物与无主物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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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物指所有人明确的物,如某人的汽车。无主物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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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物等。所有人不明是指事实上无法明确所有人,讼争的物不是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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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明的物。这种分类,主要是为了解决无主物的归属,以便物尽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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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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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标的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集合物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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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体的物,如一匹马、一只电灯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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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物是指数个单—物结合为一体的物,也叫“合一物”。如离心式水泵与配套电机构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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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工具,配有宝石鸡心的金项链等。合成物的各个组成物能够独立为一体,而且相互之间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