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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行使救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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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以一定事实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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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其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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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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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以权利无时间的限制为前提,如果权利人不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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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使权利,权利即得永久无期限的存续,即因诉讼时效而消灭权利的原因,非仅为时间的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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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而是时间的经过与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的结合;而除斥期间是以权利本有时间的限制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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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权利经过一定期限而消灭,权利消灭的原因,仅此期限的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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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目的虽都在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但其立法精神归属相反。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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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在于维护新的秩序或关系,而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秩序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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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体不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之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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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力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消灭的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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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又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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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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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所以抛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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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什么新的权利;至于除斥期间则不能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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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论。由于除斥期间的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所以抛弃利益的行为往往可以创设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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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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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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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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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止、中断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一般可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一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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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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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文表述不同。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多在条文中明示“时效”。如某项请求权因几年不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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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而消灭的规定,即指诉讼时效;而仅规定权利存在期间者为除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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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山有一故交好友李明,李明在去世前曾嘱托张山,其女儿李华家中子女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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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比较紧张,希望在他死后,张山能给予照顾。李明死后,张山曾对李华在经济上多次给以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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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1988年张山患癌症,自觉不久于人世,为慰藉老友,张山遂到区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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嘱写明,在其死后将其存款中的2万元赠给李华。后张山将此情况告知了李华,李华劝张山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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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赠与财产之事以后再说。1989年2月5日,张山去世,李华来张家吊唁,但未提及遗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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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于张山长子张兴远在外省,恰又逢单位有紧急公务,不能赶回,故张山的其他一子一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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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遗留下的l0万元存款未进行分割处理。张兴到1989年5月返回家中,三人对张山遗留存款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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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分割;李华得知以后,要求三人按张山之遗嘱分给其2万元,但三人不同意,李华遂诉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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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受遗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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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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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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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利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判决驳回李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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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继承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继承法》第25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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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