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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时效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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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效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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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定时间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包括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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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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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这里的事实状态非一般的事实状态,具有特定性,主要指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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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平稳地占有他人财产和权利人应行使权利而未行使权利两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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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须有一定的时间的经过。此处的“一定”突出表现在“法定性”方面,即经过多长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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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完全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具有强制性。“—定的时间”准确地说,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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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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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是上述两个内容的结合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里的引起—定法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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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或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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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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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概念:1、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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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即取得对该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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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公元前451年颁布罗马十二铜表法。该法规定,“凡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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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这一规定被称之为最古时效或市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后世各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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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仿效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但在立法体例和适用范围上则各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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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时效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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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人须自主占有。即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以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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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占有的事实,但占有人不具上述主观意思,不能发生取得时效效力。如承租人,借用人的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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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等就不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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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然和和平占有 。公然占有 ,即占有人对他人尤其是占有物的所有人没有隐瞒其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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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而是向社会公开其占有事实;和平占有,是指占有人本是采用暴力或其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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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其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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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有须持续并达到法定期间 。符合上述要件 ,占有人即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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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同是原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产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关于取得时效,将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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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作详细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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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又称丧失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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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即产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消灭时效晚于取得时效出现。公元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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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年,罗马法所创设的大法官准许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丧失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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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实体权利。后来罗马帝国将各种诉权的期限一般规定为30年,抵押诉权、寺院和慈善团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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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为40年,国家税收不受时效限制,从而建立了消灭时效制度。罗马法上的消灭时效制度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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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即为后世各国法律所借鉴,现代各国法律都对消灭的效制度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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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各国对时效制度的立法大致有三种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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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统一主义。这—作法承袭了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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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典中设专章对两种时效制度作统一规定。法国、日本、奥地利民法采用了这种立法体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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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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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或免除所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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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各别主义。这一作法继受了罗马法的体例,它认为,虽然时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