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第三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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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特征:向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
    要约的内容: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或者数量和价格的确定方式)
    要约的效力:到达生效;可以撤回;可以撤销,但有例外。
    要约邀请:附加条件,要求签确认书,等等。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发出;同意要约内容;合理时间内发出。
    承诺的特征:内容一致,但有例外(一般变更和实质变更)
    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效力:沉默一般不导致合同成立;逾期承诺原则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同意;到达生效;可以撤回;不可撤销。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主体:
    客体:需要合同的标的或者客体是可执行的。
    内容:需要具备基本的内容要素,即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或者其确定方法。

三、合同生效的条件

    主体适格:主体适格——自然人具有相应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合法的授权即不越权,此外,还有各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资格要求,例如中国法传统上外贸经营权垄断制度和审批制度,以及传统上中国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限制。
    内容合法:内容需要合法。欺诈、胁迫、显失公正、乘人之危、共谋,等等。
    合同的主要条款:序言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形式合法:例如审批、书面形式,等等。

五、案例

    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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