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第三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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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交货义务

   1、交货地点
    一般情况的交货或特定交货地点的交货:
    (1)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2)不涉运输:货物的特定所在地点或者特定生产地点
    (3)其他情况: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
交货日期
    2、交货日期:
    (1)正常时间交货:具体日期、确定日期;具体时间、确定时间;订立合同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
    (2)提前交货:
    3、附随义务
    发货通知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4、移交单据:
    移交单据的种类、时间、地点和方式;
    提前交单及单据纠正;
    买方权利

(二)卖方的货物相符义务(CISG第35-40条)

    A——货物相符的一般义务(包括品质担保义务)
    1、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货物相符的一般义务;买方已知或应知。
    2、货物相符与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时;风险转移后。
    3、卖方提前交货。
    4、货物检验、货物不符的异议通知和索赔权利——例外。
案例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B——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1、一般权利担保:所有权担保;买方已知例外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 件下,收取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支付价款
    收取货物
(一)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1、买方办理各种法律规定的手续和其他相关步骤
    2、价格的确定: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3、价格与重量:净重
    4、支付价款的地点
    5、支付价款的时间
(二)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
    收货的准备工作
    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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