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法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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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由于何种原因并以何种方式实现的?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这种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二、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