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二)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三)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四)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不同社会的封建制法在其形成的历史背景上有较大差异,它们发展的条件和道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它们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也不完全相同,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如下四个重要特征:肯定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等级森严、维护专制王权和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其中,第一、二个特征在西欧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三个特征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四个特征是一切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不过,其表现的形式也略有不同。
(一)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二)封建等级森严
(三)维护专制王权
(四)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